
一、破產重整中的企業債務怎么處理
1、對于債務人破產,******人連帶******的,不論債務到期與否,債權人申報的破產債權都算作到期,債權人可參加破產分配,也可不參加破產分配。債權人參加破產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可向******人追償;債權人未參加分配的,其可***全部債權向******人追償。不過在債權未到期的情況下,******人的責任應受債務期限利益的保護,即******人可拒絕債權人要求在債務提前到期的情況下,其******債務也提前到期。
2、對于債務人破產,******人承擔一般******的,不論債務到期與否,債權人均應申報破產債權,如果債務未到期,其應先通過破產程序清償債權,清償不足的,可向******人追償;如果債務到期,則其債權如同連帶******債權,可直接要求******人承擔******責任(擔保法第17條規定的“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人承擔******責任的,為一般******。一般******的******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這個規定只能適用到期債務,因為在此情況下,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已經確定,不論是債權人參與清償,還是******人參與清償,對于******人的負擔是一樣的,而如果債務未到期,雖然債務人的債務視為到期,但不能因此認定******人的債務也到期,所以,債權人只能先行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3、對于連帶責任的******人破產,如果債權到期,債權人可向******人,也可向債權人主張權利,該******債權與其他普通債務的債權無不同的性質。如果債權未到期,則爭論比較大。
破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債務人破產,債權人對債務人未到期的債務提前到期,對此,沒有爭議,而如果該債務有******人擔保,此時債權人對******人的債權是否也提前到期,普遍的觀點是不能提前到期;相應的,如果債務沒有到期,******人破產,此時普遍的觀點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不能視作提前到期,以******債務人的期限利益,對于******人來說,債權人的債權是否提前到期,則存在較大的爭議。
二、破產重整的概念
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
三、公司破產重組流程
1、公司出現《破產法》******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2、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后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7、70條)
3、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產法71條)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并確定******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6、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并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并提交******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7、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次債權人會議。
8、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后,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9、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產。(破產法79條)
10、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參加會議進行討論,并分組進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82、84條)
11、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即為通過。未獲得通過的依《破產法》87條處理。(破產法86、87條)
12、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87條的規定獲得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準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86、88、92條)
13、《重整計劃草案》獲批準后,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收人財務情況。
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破產法89、90、91條)
14、《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運行。
15、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后進入破產程序。(破產法93條)
以上***是法律快車小編對破產重整中的企業債務怎么處理的問題回答。當企業發生破產時,我們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成立清算組。進行企業破產程序。




